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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学年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07-08-30 15:38:27 | 点击数: | 新闻来源:岳阳市教育网
新闻导读:


岳阳市物价局、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教育局

关于2007年学年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厂矿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7学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7]92号)精神,现就2007学年公办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 、2007学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构成,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一执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针对秋季教育教学特点 ,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

    (1)课本费:核算办法继续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课本版本和使用实验课本与非实验课本的情况,及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在不超过市局文件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核定各地实际执行的课本费标准。市直学校标准详见附表二。

    (2)作业本费:秋季初二、初三年级剔除中考指导丛书,小学六年级和初三年级增加寒假作业本。课堂作业本和寒假作业本实行市级审批市级、县(市)区审批县(市)区办法,凡未经市级、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和其它作业本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计入“一费制”作业本费中。有关出版发行机构和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每生每期语、数、外不少于2本,其它科目每科不少于1本),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收取作业本费后,凡未提供相应作业本,或提供的作业本达不到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未经省、市、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按乱收费查处。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除省、市已核定标准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前提下核定实际执行标准。

    2 、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以内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手册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六项内容,仍按附表二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同时考虑到2007年春季学生预防体检费未收,今年秋季一并收取即8元/生•年(每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明年春季不再收费,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按市、区级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教辅资料和其他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5元,三至六年级35元,初中55元。

    (3)搭餐费每生每期20元。只能对农村边远地区带米、油到学校搭餐的学生收取,凡已收伙食费的不得再收取搭餐费。对建立一定规模学生食堂的学校仍按岳市价[2007]8号文件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对定额就餐制的学校在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的前提下,实行最高限额控制,早餐不超过2元/人,中晚餐不超过3元/人,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根据实际在不超最高限额前提下确定具体标准,实行购卡(票)就餐的学校,学生自由选择生活标准。学校要加强对学生食堂管理,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专用账册,食堂菜谱要实行明码标价。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自愿在校就餐学生的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学期预收;不准强制学生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和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寄宿费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学生服价格,继续实行限价管理和分校审批办法,具体审批原则和要求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岳市价[2007]8号文件执行。

    (5)“一费制”和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不得代收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3 、减免政策。

    (1)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弟免收基本杂费,免收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2)对享受“两免一补”的学生,要严格按政策执行,不得收取免收部分费用。

    4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岳市价[2007]8号文件执行。

    二、 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 、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岳市价[200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四)。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资料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高中学生预防体检费仍按湘政办[2003]45号文件规定一并在2007年秋季收取(农村6元/生•年,城镇8元/生•年,2008年春季不再收费)。

    2 、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取。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岳市价[200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已摘牌和暂停资格一年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摘牌后或暂停资格期间,学费标准、招收择校比例及择校费标准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2006年度(含)以后新升的市级示范性高中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须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其收费依据,由当地价格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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