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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和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不准对学校的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新生入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组织进行抽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80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岳市价[2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2、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3、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中作业本费标准表
4、 2007年秋季高中教育收费标准表
岳阳市物价局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教育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